房产税怎么征收?
导语:近年来,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不断出台,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房产税,浙江省、上海市和广东省作为试点城市,开始探索房产税的征收方式,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三省房产税的征收方式。
试点城市及征收对象
浙江省试点城市:杭州市、宁波市、温州市、嘉兴市、绍兴市、金华市、湖州市、绍兴市、舟山市、台州市、丽水市。
上海市试点城市:上海市。
广东省试点城市: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市、佛山市、东莞市、中山市、江门市、惠州市、肇庆市、清远市、潮州市、揭阳市、云浮市。
征收对象:试点城市范围内的个人及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。
房产税征收方式
征收基数
(1)浙江省:以房产评估价值为征收基数,房产评估价值由相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。
(2)上海市:以房产交易价格或房产评估价值为征收基数,具体以哪个价格为准由相关部门确定。
(3)广东省:以房产评估价值为征收基数,房产评估价值由相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。
征收税率
(1)浙江省:税率暂定为0.5%-1.5%,具体税率由试点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(2)上海市:税率暂定为0.6%,具体税率由上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(3)广东省:税率暂定为0.5%-1.5%,具体税率由试点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征收方式
(1)浙江省:采用分档征收方式,根据房产评估价值的不同,分为若干档次,对应不同的税率。
(2)上海市:采用累进税率征收方式,房产评估价值越高,税率越高。
(3)广东省:采用分档征收方式,根据房产评估价值的不同,分为若干档次,对应不同的税率。
征收期限
(1)浙江省:每年征收一次。
(2)上海市:每年征收一次。
(3)广东省:每年征收一次。
试点意义
调控房地产市场:通过征收房产税,可以抑制投机炒房行为,稳定房地产市场。
优化税收结构: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,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,提高财政收入。
促进资源合理配置:房产税的征收可以促使房产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,降低空置率。
三省房产税试点方案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房产税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,试点城市将根据实际情况,探索房产税的征收方式,为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改革提供有益经验,随着房产税改革的深入推进,我国房地产市场将更加健康、稳定发展。